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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施行《立法评估办法》搭建较完备的立法制度规范

 【发布日期:2016-12-05】 【字号: 】  【关闭此页

 

122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了《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办法》(以下简称《立法评估办法》)。至此,今年所确定的制定我市立法条例和六项配套立法工作制度任务已全部完成,为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搭建起较完备的立法制度规范。

立法评估是新《立法法》补充的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确保和提高立法质量。我市此次通过的《立法评估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对立法评估适用的环节、评估原则、评估机构、评估情形、评估内容、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意见处理等作了规定。

那么,什么是立法评估?应当怎样开展立法评估?

根据《立法评估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立法评估,包括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立法前评估,是指在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编制或者起草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对法规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草案内容分歧意见等进行的论证评估和分析研判活动。

立法中评估,是指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过程中,对法规案主要制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出现的问题等进行的预测和研判活动。

立法后评估,是指地方性法规施行一段时间后,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的跟踪调查、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活动。

立法评估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且可以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部分事项评估。

《立法评估办法》规定,需要开展立法评估的,将由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立法前评估由组织编制或者起草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立法中评估由有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立法后评估由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同时,评估组织机构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代表性、广泛性原则,选取或者邀请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代表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以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联系点的人员参与立法评估,并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此外,评估组织机构还可以委托立法评估协作基地和具备立法评估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专门评估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雅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