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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新村管理从此有法可依——《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出台系列报道(三)

 【发布日期:2017-04-12】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地方创制性立法,制度设计科学,可操作性强,具有鲜明的灾后重建雅安特色。”“《条例》的批准实施,对我省新村规划与建设,特别是灾区新村规划与建设,甚至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立法引领和法治推动作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条例》结合芦山地震以来新村聚居点建设的实际,对我市在灾后重建中探索形成的新路子、新机制进行总结、提炼,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巩固重建成果提供了法律支撑,在依法推进新农村建设上进行了有益探索。那么,《条例》究竟从哪些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又将解决哪些具体问题呢?

     谁来管?

     自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420”芦山强烈地震后,我市共建成新村聚居点232个。重建中,我市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走出了重建新路子,探索了重建新机制,这里面就有新村聚居点中自主管理委员会为特色的村民自我服务性机制,以及新村聚居点管理中探索形成的公约管理模式等。

     此次出台的《条例》对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以法律形式予以了确认,进一步明晰了政府和新村聚居点居民在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责、权、利关系,突出了新村聚居点居民在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条例》规定,新村聚居点应当成立自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新村聚居点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居民主体、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由于聚居点打破了原有村组界限的村民集中居住模式,引起了相关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组权责不清、管理混乱等问题。为此,《条例》特别明确,居民户籍属于不同行政村的新村聚居点,由新村聚居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新村聚居点居民或者居民代表成立自主管理委员会,推选、更换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关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根据《条例》,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从新村聚居点居民中推选产生,由37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自主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执行居民讨论新村聚居点管理事项的决定;组织起草居民管理公约草案;监督居民管理公约的实施;管理容貌秩序和治理环境卫生;联系有关方面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按照居民管理公约收取、使用和管理相关费用;建立和管理档案;配合相关部门以及新村聚居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做好治安、消防、卫计、防疫、旅游、宣传等工作。

     成功当选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不表示就可以顺利当满一届任期。《条例》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辞去职务的;不履行职责连续超过3个月或者累计超过6个月的;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提议的。

     不仅如此,《条例》还对居民管理公约的必要内容作了规定。清理打扫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房屋使用规范;生活废弃物处理规范;污水排放、处理规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设施、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宠物的饲养规范;新村聚居点管理的居民交费事项;规范遵守居民管理公约的鼓励措施和违反居民管理公约的处理措施;居民共同讨论决定的其他管理事项等都将纳入居民管理公约。

     管什么?

     《条例》用三个章节规范管理事项

     针对新村聚居点进行地方立法,是为了规范新村聚居点的管理。

     为解决“管什么”的问题,《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分别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对新村聚居点的房屋、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容貌秩序、环境卫生等管理事项予以了规范。同时,还明确新村聚居点的管理,是指对新村聚居点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进行规范管理,维护新村聚居点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园林绿化的活动。

     根据《条例》,单位和个人在新村聚居点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外观风貌;擅自加层和在楼顶、阳台、露台和房前屋后搭设偏棚、廊架等设施的行为。新村聚居点公共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且聚居点公共场地的用途、使用方式、收费事项和标准等应当经居民共同讨论决定或者居民管理公约约定。

     同时,在新村聚居点内,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自办群体性宴席,开展商品展销、商业演出等经营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活动,应当经自主管理委员会同意,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请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对于新村聚居点的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条例》规定:聚居点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其他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饲养家禽家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圈养;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移、县处理的方式,并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向自主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限定施工时间。

    此外,《条例》不仅明确了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来源、支出等,还特别对自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和成员的工作补贴提出了明确要求,解决有钱办事的问题,并通过条例规定予以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的补助机制,新村聚居点管理的经费来源为:按照居民管理公约收取;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经营收益;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经费支出为:公共区域保洁费用;公用照明、健身器材、安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自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补贴;居民讨论决定的其他支出。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条例》指出,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由自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同时,自主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和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应当定期向新村聚居点居民公开。(雅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