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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12】 【字号: 】  【关闭此页
 

2016623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自《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坚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与精准扶贫和灾后恢复重建相结合,不断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增添扶贫工作举措,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同时,面对精准脱贫进入攻坚克难阶段,缺少国家和省上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基础设施薄弱、自然灾害多发频发、贫困户自身造血和巩固能力弱等困难,要如期实现扶贫开发目标,时间紧迫,任务还十分艰巨。

会议指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希望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扶贫开发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扶贫开发工作决策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加快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

会议充分肯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赞成执法检查报告,认为这次执法检查重点突出,问题抓得准,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务实中肯,同时为更好地推进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要加大以条例为重要内容的扶贫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贯彻实施条例盲点及死角村的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重点宣传脱贫致富典型,教育引导基层干部群众不等不靠、脱贫致富光荣的观念。强化条例学习培训,让扶贫知识入脑入心,提升广大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和扶贫工作者的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着力改善发展条件,增强内生动力,充分发挥贫困地区、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优势,重点建设一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引导贫困地区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培育发展具有特色优势的支柱产业。要引导和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重点抓好扶贫龙头企业与特色产业的衔接、与贫困农户的对接,积极推广“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带动和帮助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三、进一步加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要把抓好贫困地区教育作为脱贫致富的重要工作,加强城乡教师交流,鼓励教师到贫困地区任教,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解决贫困代际传递问题。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教育对口支援机制,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拓宽劳动力就业渠道、提升创业能力。

四、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

要建立健全科学、快捷、全方位的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职能,建立统一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资金,增强资金分配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完善有利于贫困地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的扶贫措施和政策体系,实现扶贫开发与西部开发、功能区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有机结合,发挥综合效益。要以财政资金为杠杆,积极运用贷款担保、以奖代补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要加强贫困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

五、进一步加大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

要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综合发挥政府监督、人大监督以及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加强扶贫资金效能评估,对现有扶贫措施和资金投入进行科学评价和合理调整,进一步提高扶贫精准度和资金使用效率。对贪污、浪费、挪用、滞留扶贫款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加大扶贫力量联动

要强化整体联动,着力形成“一盘棋”的工作格局,解决好扶贫攻坚“上热下冷”的现象。要注重贫困线上线下问题,兼顾好贫困户与非贫困户的利益,防止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要加强对帮扶干部的思想教育,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确保帮扶工作收到明显实效。要加大社会扶贫力度,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参与精准扶贫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向上争取和呼吁力度

要继续呼吁连片特困地区之外支持力度相对减弱的的问题,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资金向我市倾斜。要积极呼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完善上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鼓励发展面向贫困地区特色主导产业的农业保险。要积极呼吁下放扶贫项目审批权限,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共享税地方分成比例,取消贫困地区县以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地方配套资金要求,并把扶贫资金打捆拨给地方,让地方根据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连同执法检查组的报告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时一并作出回应。研究处理上述意见的情况,请市人民政府于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由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