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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书面)

 【发布日期:2016-01-20】 【字号: 】  【关闭此页
 

2016119日在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雅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已经201512月雅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在雅安人大网全文公布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616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赴省人大常委会就条例草案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委征求了意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时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委的修改意见以及从有关方面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第二章中关于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的建议,为了便于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项目建议提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建议将草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七条,同时因第七条已经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且不宜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与意见作区分,建议删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意见和年度立法计划意见”的内容,以避免重复表述。(草案二审稿第七条)

二、《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关于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讨论通过程序的规定, 立法规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再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不符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建议将此条修改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草案二审稿第九条)

三、《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没有列入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而又需要在当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的规定,为了增强年度立法计划实施的严肃性和刚性,建议删除。(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

四、《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内容有分歧意见和重大意见分歧时的协调、论证和听证的规定,因分歧意见与重大意见分歧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明确界定,建议将“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应当经充分论证后进行协调”的内容删除,表述为“必要时”,同时删除对协调工作完成时限的规定内容,以增强法规草案起草过程的可操作性。(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五、《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的规定,除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法规案外,建议增加“一个代表团”。关于一个代表团能否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各地设区的市或省级人大规定不一致,参照立法法和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代表团的提案反映出的是代表团全体代表的集体意志,同时根据我市人口较少的实际情况,有的代表团难以达到代表联名提案的人数要求,为了更好反映代表团所在行政区划的立法需求和群众意愿,使我市地方立法更能体现出地方特色,建议增加规定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

六、《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调整关系比较复杂的或者意见分歧比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的内容,尽管规定了三次审议的情形,但对三次审议的程序没有进一步明确,建议增加三次审议的程序规定内容。同时,调整本条各款顺序,将一审情形列为第一款。(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

七、《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关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列入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内容,考虑我市人大目前还未设立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相关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为了保证法规案审议的质量,参照其他省市人大法规案审议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建议增加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八、根据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在“其他规定”一章中增加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一个月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四条)

九、《条例(草案)》第七十一条关于哪些属于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规定,虽然该条对其性质作了表述,但实际操作中仍难以界定,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条例所称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即通过明确确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程序对哪些属于本市特别重大事项予以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六十二条)

此外,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委指导意见,为便于操作,《条例(草案)》删除了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章节,即删除第七章,因此,草案共973条调整为864条。同时,修改中还对《条例(草案)》中条款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标点符号等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共计2230款。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规范、科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报告对《雅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以上报告请审议。